商标异议
    发布时间: 2021-03-25 16:17    
商标异议

业务介绍


被异议商标,是指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对于未经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经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但尚未刊登于《商标公告》或者3个月初审公告期满的商标,均不能提出异议,否则知识产权局会对此类异议申请不予受理。企业若发现自己商标已经被他人提出注册申请,须先确认该商标注册申请进展,再采取相应的监控、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等措施。

商标异议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33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所需资料


异议申请所需材料包括:

1)商标异议申请书(盖公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签章的委托书);

4)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5)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6异议人的在先权利的证据材料。



异议答辩


经过形式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以及异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在提交答辩后可在3个月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未按期进行异议答辩或者补充证据材料,视为答辩人放弃异议答辩或者补充证据材料,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异议作用


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为基本的确权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注册取得。法律对商标注册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即由商标局审查人员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此后,进入商标异议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初步审定商标一旦被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由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如果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无法保证所有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换言之,确实有部分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是存在瑕疵的。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就可以对被异议商标作进一步的审查,甄别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因此,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