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商标法》关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制度,其立法目的是清除长期未使用的闲置商标,防止商标抢注,鼓励真正善意使用人积极使用商标,使得商标体现其本身的市场经济价值。
根据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根据的法条:《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提撤销的条件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按照目前的《商标法》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实践,对申请人没有提交调查证据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中,需要对事前的调查情况加以简要陈述。
一般而言,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 系争商标所有人(若为公司主体)是否注销或吊销;
(2) 系争商标是否在中国进行使用;
(3) 系争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与注册是否一致;
(4) 使用系争商标的商品是否与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一致,是否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
申请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调查:(1) 互联网搜索;(2) 对被申请人当地实际调查;(3)工商查档。
提撤销的流程
【1】专业分析,由专业顾问与律师为您分析案情,并提出撤销方案。
【2】撰写材料,用户同意撤销方案后,由专业商标律师为您撰写案件,组织证据材料。
【3】递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当日提交申请。
【4】进度跟踪,顾问会对申请进度进行监控,每一步状态变化都会主动向客户反馈。
【5】商标局作出撤销案件审查决定,商标局对撤销案件进行审理,最短9个月,最长12个月内作出审理决定。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的时间周期:
1、申请提交后,6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2、申请之日起9-12个月内审理完成,下发撤销审理决定;
3、撤销成功后对方如不提交撤销复审,被申请商标无效;
撤销答辩
商标注册人答辩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答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证据材料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 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