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 2021-03-25 16:17    
商标无效宣告

业务介绍


注册商标若违反禁止性规定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职权作出的无效宣告。即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多数无效宣告申请属于此类。

《商标法》第44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45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的作用


1、无效宣告申请是防止已注册商标对自身商标造成淡化、弱化、丑化的重要途径,是打击他人恶意注册的直接手段。

2、无效宣告申请能够有效阻止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

3、无效宣告及答辩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犯自己商标权所能够采取的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无效答辩


经过形式审查后,商评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无效宣告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

无效宣告答辩所需材料包括:

1) 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无效答辩)

2) 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文件,公司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空白处机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商标的设计理念及公司的介绍。



常见问题


1什么时间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注册商标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为什么要进行答辩?

(1)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后若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

(2)无效宣告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反驳申请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3)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成功机率,而答辩无疑将增加成功机率。

3、申请无效宣告除了准备基本申请材料外,还需要哪些证据?

需要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企业或个人资质及荣誉方面材料;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册或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发票;合同、销售发票;参展服务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等。